
宜春市市场监管系统坚持“铁拳”行动为民导向,围绕“舌尖安全、安居底线、诚信生态、网络清朗”四大民生关切,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风险隐患突出的重点领域,严厉打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标签造假、以次充好、伪造检验记录、屡罚不改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对主观故意、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坚决“处罚到人”,对一年内多次违法、拒不改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形成强力震慑。为进一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公布一批责令停产停业的典型案例。
2026年3月15日,宜春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上级转办线索,新华视点文章反映,某网络平台店铺在售当事人生产的“驼奶益生菌蛋白粉”产品,商品网页标注“正宗骆驼奶粉”“真驼奶,敢承诺”等宣传内容,产品包装印制骆驼图案及“某地奶源 滴滴纯粹”字样,但产品配料表首位为大豆粉。
经执法人员多次现场检查取证,并对当事人成品库在售的蛋白粉抽样发现:其生产的复合氨基酸蛋白粉、益生菌驼奶蛋白粉、多维氨基酸蛋白粉、无蔗糖高钙蛋白粉共4批次产品“蛋白质”项目实测值均低于标准指标,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多维氨基酸蛋白粉的“维生素B1”“维生素B6”项目同时不合格。另查明,2023年5月至2026年3月,当事人长期未聘请质检员,未对“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报告单中相关数据随意捏造填写,质检员署名由杨某代签。当事人长期未完整制作生产记录及出厂检验报告,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开展食品出厂检验、未遵守进货查验、销售记录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2026年7月,宜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顶格罚款,同时责令停产停业15天,对其食品安全总监个人处以46万余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系网络舆情引发的食品标签虚假和伪造检验记录复合型违法典型案件。当事人长期无质检人员、伪造检验数据、代签他人姓名,暴露出质量管控体系全面失守的严重问题。本案的查处,既对企业进行从严从重顶格处罚,又将“处罚到人”落到实处,对食品安全总监个人处以高额罚款,充分体现了对直接责任人从严追责的法治精神,警示食品生产企业管理人员必须切实履行岗位责任。
2026年5月,宜春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河北某食品检验研究院在临沂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对标示当事人生产的“维生素C+双铁特膳饮”进行抽检,维生素C项目不符合GB 2415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6月,宜春市市场监管局再次收到《检验报告》,显示深圳某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在三亚某母婴生活馆对标示当事人生产的“双铁+维生素C特膳饮”进行抽检,维生素C项目同样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经查,当事人生产完成上述两批次产品后,分别经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和广州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至被抽样单位。两批次产品营养成分维生素C项目实测值均低于产品外包装标示值,其中“维生素C+双铁特膳饮”维生素C项目实测值3.86mg/每日,远低于产品外包装标示值100mg/100ml(即15mg/每日),且不符合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另查明,当事人一年内已因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先后4次受到樟树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2026年7月,宜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顶格罚款,同时责令停产停业20天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在一年内多次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累计违法批次多、持续时间长。此次生产的2批次产品分别在山东、海南两地被检出不合格,问题产品已广泛流入市场,食品安全风险不容忽视。本案中,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从严从重处罚,有力警示食品生产企业,屡次触碰食品安全红线,不仅要面临高额罚款,更将面临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严厉后果。
2026年3月,宜春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上级转来的违法线索,反映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三款产品涉嫌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涉嫌虚假宣传,并于后续收到多件《检验报告》均显示该公司生产的食品为问题产品。
经查,当事人存在多项违法行为;一是其生产的“益生菌高钙驼乳蛋白粉”、“多维高钙驼奶蛋白粉”标签标注的添加成分与实际投料不一致,“多种维生素片”产品中维生素A含量与标签标注的企业标准备案含量不符,“钙铁锌营养液”产品中钠含量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二是多批次产品经抽样检验不合格。“多种维生素片”产品中维生素A项目、“钙铁锌营养液”钠项目均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要求;三是长期未按规定留存出厂成品样品。宜春市市场监管局曾对当事人未按规定留样的行为进行警告后,其后续多个批次产品仍未按要求留样。另查明,2025年当事人已多次因食品违法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本案属当事人一年内多次违法情形。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对多批次产品进行留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多条法律规定。2026年8月,宜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当事人进行从严从重高额罚款,同时责令停产停业10天的行政处罚。
本案系食品生产企业因多次违法、拒不改正被依法从重处罚的典型案例。当事人在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仍不吸取教训,未按规定留样的问题拒不改正,多批次产品标签标注与实际投料不一致、营养成分不达标,充分说明其质量管控意识淡薄、主体责任严重缺位。本案的查处,既对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又对未按规定留样等生产过程控制违法行为单独追责,实现了全链条监管覆盖。警示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出厂检验、留样管理和标签标注等各项制度,任何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导致违法后果,屡罚不改者必将面临更严厉的法律惩处。
2026年6月,宜春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江西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特殊膳食食品经抽样检验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乳清蛋白粉运动营养特膳粉经抽样检验,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C均未检出,钙实测值仅为标准指标的27%,锌实测值低于标准指标下限;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不老莓片经抽样检验,维生素B₁、维生素B₂实测值均低于标准指标下限;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牦牛骨髓能量粉经抽样检验,钙实测值仅为1.96mg/每日,远低于标准指标150—800mg/每日,且低于产品外包装营养成分表标示值的80%。并且该产品未按规定进行留样。另查明,当事人在一年内已多次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多条法律规定,其多批次产品不合格充分说明当事人质量管控体系长期失守、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2026年9月,宜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当事人进行从严从重罚款,同时责令停产停业10天的行政处罚。
本案系特殊膳食食品生产企业因质量管控体系长期失效、屡罚不改被依法从重处罚的典型案例。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连续三次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吸取教训,同类生产操作问题反复出现导致多批次产品不合格,充分说明其未真正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本案的查处,既对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予以处罚,又对未按规定留样等生产过程控制违法行为单独追责,实现了从生产到检验、从过程到结果的全链条监管覆盖。
2025年11月,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购买的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高钙驼乳营养粉”“高钙牛乳营养粉”“高钙羊乳营养粉”并非奶粉,涉嫌误导消费者。
经查,上述三款产品真实属性均为方便食品或固体饮料,但产品名称中突出“驼乳”“牛乳”“羊乳”字样,标签标注“骆驼”“奶牛”“羊”及“鲜奶”图片,且以“总委托商某新西兰有限公司”为最大字体内容,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真实属性产生混淆。同时,当事人实际添加的原料为“乳味基料粉”(植脂末),但标签标注为“乳味风味粉”,且该复合配料添加量大于25%,未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另查明,当事人未对涉案产品进行留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多项法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2026年8月,樟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责令停产停业10天的严厉处罚。
食品标签是消费者了解产品信息的主要途径,标签虚假宣传会直接误导消费者购买决策,造成经济损失,更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本案中当事人通过产品名称、字号大小、图形暗示等方式,刻意营造“乳制品”假象,以“擦边球”手段误导消费者,属于典型的标签违法行为。靠“吹牛”抢占市场会形成逆向淘汰,严重损害食品行业整体声誉。本案警示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如实标注产品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误导消费者,否则必将面临法律严惩。
2026年1月,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樟树市某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归一牌美好茶”保健食品经抽样检验,霉菌和酵母项目不符合GB 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产品确系当事人生产经营。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4月因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受到行政处罚,2025年10月再次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本案系当事人在一年内第三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受到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2026年2月,樟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责令停产停业10天的严厉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的保健食品霉菌和酵母超标,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当事人在一年内三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受到行政处罚,属于典型的屡教不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有效防止了违法行为继续造成危害。本案警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026年,樟树市市场监管局在调查处理多起投诉举报线索过程中,发现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2025年至2026年存在多次标签违法及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经查,当事人生产的“血红素铁多肽红参粉”经检测,实际添加“铁”的含量超过该产品允许使用营养强化剂“铁”的使用量,且标签标注的“铁”含量与实测值不一致。同时,当事人生产的“驼奶益生菌高钙粉”“驼奶益生菌粉”两款方便食品,包装正面突出“驼奶”字样,并配有“鲜奶”“骆驼”图案,易使消费者误解其为乳制品,且当事人未按规定对涉案产品进行留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多项法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8月、2026年4月、2026年7月受到樟树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其中两次属于从严从重处罚。2026年7月,樟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当事人责令停产停业10天。
本案系食品生产企业因标签一年内多次违法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典型案例。本案的查处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多次违法、屡教不改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理的坚定决心,有力警示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标签标注行为,杜绝任何形式的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