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食品资讯中国食品最新!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一批保健类食品虚假宣传典型案例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保健类食品会议营销虚假宣传乱象,持续加大执法查处力度,查办一批具有典型警示意义的虚假宣传案件,切实守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集中公布如下。
今年以来,淄博市市场局深入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虚假宣传乱象,持续加大执法查处力度,查办一批具有典型警示意义的虚假宣传案件,切实守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集中公布如下:
2025年12月30日,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区信访局转办信访线索,反映辖区某日用百货经营部以会议营销方式开展虚假商业宣传。经现场核查后,该局于2026年1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张店区某日用百货经营部主要面向老年消费者销售XXX牌银杏叶沙棘红曲片、XX牌海汇健胶囊、海神健系列等保健食品。当事人通过店内PPT演示、微信群推送等方式开展商业宣传,宣称上述产品可调控免疫、活化细胞、排除毒素、抗氧化,能改善气虚体质,促进感冒、慢支、肺气肿、肺心病、冠心病、胃下垂、子宫下垂等病症的改善和康复;宣称银杏叶沙棘红曲片为“血瘀守护神、心脑安全阀”,可去瘀、去痰、去浊、去热,具备抗炎、修复、降脂等治疗作用;同时虚构海神健系列产品“发表世界医学杂志论文、拥有国家发明专利、荣获国际领先称号”等内容。当事人所售产品均为保健食品,不具备上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其商业宣传内容与产品实际属性严重不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
2026年3月10日,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5万元。
2026年4月17日,淄博市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辖区某百货商行通过赠送鸡蛋等方式招揽大量老年人到店参与健康讲座,借机推销某品牌食品与保健用品,涉嫌虚假宣传。2026年4月20日该局立案调查。
经查,自2025年9月起,当事人高青县某百货商行通过赠送鸡蛋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到店听课,并组建3个微信团购福利群,累计吸纳群众200余人入群。当事人及工作人员通过在微信群内发布虚构的产品使用案例、用户好评、销售数据,宣称所售食品、保健用品可治疗、预防脑血栓、心脏病、高血压、腰腿疼痛、失眠便秘等多种老年常见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2026年5月14日,淄博市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14日,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张店区某理疗养生馆经营场所聚集大量老年人观看宣传视频,视频内容夸大南极磷虾油产品功效,涉嫌虚假商业宣传。该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该养生馆经营对象以老年消费者为主,为达到促进老年人购买其所销售产品的目的,通过现场视频播放、现场会议宣传等形式,向老年人传播未经科学验证的虚假功效信息,将普通食品南极磷虾油凝胶糖果包装成具备疾病诊疗作用的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商业宣传违法行为。
2026年6月5日,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2026年3月13日,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12345政务服务热线移交线索,对淄博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查获该公司用于商品推广的电话推销话术模板,模版内容存在夸大产品疗效、虚构促销信息、刻意制造健康焦虑等涉嫌虚假宣传情形。该局于2026年3月30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7月、9月与两家医药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受托为合作方商品提供电话推广服务,同步搭售益生菌、维生素C含片、穴位磁疗贴等产品。经营模式为电话邀约客户达成购买意向后,推送订单至合作商家发货收款,当事人按销售额收取推广服务费。自2025年11月起,当事人组织全体员工套用标准化话术模板开展电话营销,话术包含以下虚假宣传内容:虚构从业人员专业背景,谎称从业六七年、服务患者五万余名,相关从业年限、服务人数均无事实依据;夸大普通商品诊疗功效,使用“治疗尿频尿急夜尿多”“临床康复”“十年八年不复发”等医疗化表述,无临床试验数据支撑宣传内容;实施恐吓式营销,编造不持续使用产品将诱发尿毒症、膀胱癌、前列腺癌等不实说法,刻意制造消费者健康恐慌;虚构优惠促销活动,话术标注的半价特惠、限定名额、特困补贴等内容均不存在;使用未核实的患者康复案例开展宣传,无法提供案例真实性佐证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2026年4月16日,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罚款28万元。
2026年5月27日,淄博市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辖区某养生保健店组织大量老年人开展健康讲座,推销某特殊膳食食品,宣称产品具备疾病预防和治疗功效,涉嫌虚假宣传。该局于2026年5月29日立案调查。
经查,自2026年4月起,当事人每日在经营场所内举办三场讲座,每场20至30名老年群众参与。讲座以科普为包装,播放科普视频,先展示企业获奖资质、参与行业协会情况、与名人合影等内容博取消费者信任,再通过片面截取、曲解学术文献、媒体报道等方式夸大产品功效,编造虚假使用案例误导群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商业宣传违法行为。
2026年6月17日,淄博市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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