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5)吴江知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要旨】 经过企业长期对外使用,为相关公众所认可,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已产生识别经营主体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应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 【案情介绍】 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是“北京同仁堂南京分号”,经过历史变迁,曾更名为“公私合营南京同仁堂国药号股份有限公司”“公私合营南京
(作者:游佳、李建波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5)吴江知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要旨】 经过企业长期对外使用,为相关公众所认可,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已产生识别经营主体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应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 【案情介绍】 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是“北京同仁堂南京分号”,经过历史变迁,曾更名为“公私合营南京同仁堂国药号股份有限公司”“公私合营南京
(作者:游佳、李建波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5)吴江知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要旨】 经过企业长期对外使用,为相关公众所认可,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已产生识别经营主体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应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 【案情介绍】 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是“北京同仁堂南京分号”,经过历史变迁,曾更名为“公私合营南京同仁堂国药号股份有限公司”“公私合营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