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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产品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典型案例(第1期)
栏目:出海研究 发布时间:2026-07-10
   2026年以来,南通市市场监管局聚焦酒类产品安全风险,在全市深入开展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压紧压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行动紧盯制售假酒、掺杂掺假、“两超一非

  

酒类产品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典型案例(第1期)(图1)

  2026年以来,南通市市场监管局聚焦酒类产品安全风险,在全市深入开展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压紧压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行动紧盯制售假酒、掺杂掺假、“两超一非”、假冒侵权及虚假宣传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坚持靶向施治、严查重处,坚决守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现集中发布一批典型违法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改,警示生产经营者知法守规、举一反三,严守安全底线,规范从业行为,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酒类市场秩序。

  2025年12月22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后对某黄酒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生产的“鲜糯米酿”产品外包装标签标有“纯糯米酿造”字样,产品类型为其他配制酒,配料为“饮用水、糯米、甜酒曲、绵白糖”。上述鲜糯米酿外包装标签标示的“纯糯米酿造”与配料实际不符。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1日,如东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检验机构对某酒厂生产的米酒(发酵酒)进行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实测值为0.204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的规定,山梨酸及其钾盐用于发酵酒时仅限葡萄酒和果酒,即在上述米酒中不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山梨酸及其钾盐。经查,当事人系从网上购买山梨酸,并擅自添加到米酒中。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米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22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徐某某将22瓶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和21瓶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置于某娱乐场所内进行销售。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辨认,上述白兰地均为假冒产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兰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2月4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川姜镇某商户存在销售假冒“五粮液”白酒的违法行为。接到线索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对涉案白酒进行委托鉴定。经鉴定确认,涉案白酒为假冒产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因涉案货值较大,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目前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