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食品资讯中国食品地区市场监管局发布肉制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时间:2026-07-08 09:37来源:阿克苏市场监督微信号原文: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肉制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地区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开展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3起典型案例公示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肉制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地区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开展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3起典型案例公示如下:
2026年1月,阿克苏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移送线索,反映阿克苏市某牧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牛排骨存在虫卵、感官性状异常问题。执法人员经查实,当事人未按规定使用冷藏车运输肉制品,导致货品滋生虫卵、品质异常。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召回问题产品并完成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规定,阿克苏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警示提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储运环节的质量安全管控要求,避免因储运条件不当导致食品变质、污染,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025年12月10日,新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新和县某鲜肉销售店待售羊腿肉无动物检疫合格印章、无检疫合格标识,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肉类的检疫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新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涉案未经检疫肉类,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警示提示:肉类经营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不得采购、销售无检疫合格证明、无检疫标识的肉类产品,严防不合格肉类流入市场。
阿瓦提县某肉店在羊肠子加工过程中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经检验,样品中色素类添加剂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不合格肉制品尚未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阿瓦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涉案不合格肉制品及违规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警示提示:食品加工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规范加工操作流程,保障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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