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加了卫生部1997年~2012年1号公告及GB 2760-1996附录B中营养强化剂的相关规定;
增加了营养强化的主要目的、使用营养强化剂的要求和可强化食品类别的选择要求;
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结合本标准的食品类别(名称),调整、合并了部分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删除了部分不适宜强化的食品类别;
增加了可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名单和部分营养成分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保健食品中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和食用盐中碘的使用,按相关国家标准或法规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营养强化的主要目的、使用营养强化剂的要求、可强化食品类别的选择要求以及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中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和(或)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了增加食品的营养成分(价值)而加入到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营养素和其他营养成分。
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维生素等。
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这类食品的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3.2 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有相当规模的人群出现某些营养素摄入水平低或缺乏,通过强化可以改善其摄入水平低或缺乏导致的健康影响。
3.3 某些人群由于饮食习惯和(或)其他原因可能出现某些营养素摄入量水平低或缺乏,通过强化可以改善其摄入水平低或缺乏导致的健康影响。
4.1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不应导致人群食用后营养素及其他营养成分摄入过量或不均衡,不应导致任何营养素及其他营养成分的代谢异常。
4.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不应鼓励和引导与国家营养政策相悖的食品消费模式。
4.3添加到食品中的营养强化剂应能在特定的储存、运输和食用条件下保持质量的稳定。
4.4添加到食品中的营养强化剂不应导致食品一般特性如色泽、滋味、气味、烹调特性等发生明显不良改变。
4.5不应通过使用营养强化剂夸大食品中某一营养成分的含量或作用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6.1 营养强化剂在食品中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允许使用的化合物来源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6.2 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营养素及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按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及化合物来源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和(或)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食品类别(名称)说明用于界定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范围,只适用于本标准,见附录D。如允许某一营养强化剂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名称)时,则允许其应用于该类别下的所有类别食品,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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